【案例】2017年11月26日4时55分许,环卫工人梁某在机动车道内进行清洁作业,傅某驾驶轻型货车在福田区新洲路行驶至深南立交路段时,车头右侧与在该路段机动车道内进行环卫作业的环卫工人梁某发生相撞,造成环卫工人梁某从立交桥顶跌落到桥底后当场死亡。该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已出,清洁公司负责人和小组长分别获刑。
事故发生后,深圳交警立即进行取证调查。傅某驾车行驶时,货车为空载状态。深圳交警在事发后对傅某进行检测,排除事发时酒后驾驶、吸毒驾驶嫌疑。梁某在环卫作业过程中,公司指派其进入立交桥上机动车道清扫作业(按规定,新洲路应实行机械化道路清扫保洁,严禁人工流动作业),且未按照操作规范作业。
深圳交警分别前往梁某所在的保洁公司及货运公司开展主体责任调查。调查发现,环卫工人梁某所在的保洁公司存在多个问题。
1、违反严管路严禁人工流动作业的规定
保洁公司未按要求做到:“在快速路及车速较快的主干道等严管道路上必须全面实行机械化清扫保洁,严禁人工流动作业。各级环卫部门检查发现机扫道路上存在散落垃圾时,不得要求环卫清洁企业冒险进行人工清理,应通知企业在机扫时一并清理。”保洁员梁某进行清扫保洁作业时的事发路段新洲路,就属于全市81条严管路之一。
2、安全培训后依然违规作业
环卫主管部门已组织过福田区所有环卫保洁公司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洁公司也已组织公司组长以上的管理人员参加培训,但培训后依然我行我素,仍旧安排环卫工人进入机动车道内进行高危作业。
3、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员工安全
保洁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24日,具有12年的从业经验,在全市六个区承揽清扫保洁业务,公司员工超过千人,但却长期对员工安全重视不足,一味追求经济效益,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基于以上事实,最终的责任判定是:保洁公司违反规定在道路上人工养护时,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这是导致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司机傅某在行车中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疏忽大意;环卫工梁某并无过错。因而,这起事故中,保洁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傅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梁某无责任。
刘某,保洁公司投资人、决策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于2018年2月6日已被刑事拘留。
罗某,深圳市德盈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福田项目部负责沙头街道片区环卫作业的组长,在安排员工进行清扫保洁作业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于2018年2月6日已被刑事拘留。
该案一审判书显示:在保洁公司已对死者家属作相应赔偿并得到死者家属谅解的情况下,公司老板刘某,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判刑一年两个月,环卫小组长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一年。
我们分析这起案例可以看到:
1、负责人主体监管不到位
老板刘某,作为这保洁公司的出资人、决策人、管理者、安全生产负责人,其公司存在诸多问题与其直接相关,根据《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需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责刑事责任。
2、小组队长安全管理失责
环卫小组长罗某,作为对环卫作业具有指挥、管理职责的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不仅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教育其属下员工使用安全防护设施,相反却违反环卫作业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作出不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工作安排。